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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概要114 年第 43 題單選題考點:應載明事項考點:非應載明事項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時,應填具復審書,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A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B復審人之罪名、刑期正確答案
C復審事實及理由
D復審年、月、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復審書應載明姓名、代理人/輔佐人資訊、事實、理由及日期,法定要件中並不包含罪名與刑期。

逐選項解析

A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應載明事項✕ 錯誤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第1款,復審人之姓名,以及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時的姓名、住居所,皆為應載明事項。
B復審人之罪名、刑期非應載明事項✓ 正確
監獄行刑法第124條並未規定復審書須載明復審人之罪名與刑期,故本選項為非應載明事項,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C復審事實及理由✕ 錯誤
D復審年、月、日✕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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