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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動物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禁止故意、重大過失預先免責,反推輕過失得預先免責——此為反面推論(反對解釋)。本題官方答案標示為B,但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應為A。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官方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一般而言,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未規定之事項,因與已規定事項具相似性,而借用既有規範處理(填補法律漏洞)。題幹情形究屬反面推論或類推適用,法學界存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從「不得預先免除」反推「得預先免除」是反面推論;亦有見解認為將條文意旨延伸至未明文之輕過失情形,屬類推之運用。應以官方答案為準。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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