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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動物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問「錯誤」應選 A;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為「將來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即行為時尚未具備身分者,A選項將仲裁人直接列為行為主體,未掌握「預備為」之關鍵語意,故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選項。刑法第123條規定行為主體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者,即行為時尚未具備身分,而是「將來預備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若行為時已為仲裁人,則應論以第121條或第122條,而非準受賄罪。本選項直接稱「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忽略「預備為」之核心要件,故為錯誤。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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