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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關務類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電機機械)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通訊)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系統分析)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化學程序工業)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839單選題

下列關於民法中法人侵權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B法人對於其董事以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法人對於其董事非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法人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的執行,如已盡相當的注意,法人不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28條:法人對董事等有代表權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負無過失連帶賠償責任,不得以選任監督已盡注意為免責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此項。第28條法人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不允許「選任監督已盡注意」之免責抗辯。這是僱用人責任(第188條)才有的免責規定,考試常故意混淆兩者。

考點:董事執行職務考點:有代表權人考點:職務範圍限制考點:無免責抗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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