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36 年之小學畢業證書,使用日治時期之姓名,而非戶籍登記之本名。甲擬申請將其小學畢業證書之姓名更正為本名。關於其申請,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教育部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B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由戶政事務所通知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C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D向原發證書之學校申請更正為本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姓名條例規定,臺灣光復前於各級學校取得之證書,其姓名非本名者,得由本人向原發證書之學校申請更正為本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