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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初考-戶政身障特考五等考試-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11116單選題

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生下一子乙,甲至該年 9 月 5 日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是否逾越法定申請期間而應受處罰?

A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2 個月,甲尚未逾越無須受罰
B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6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正確答案
C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3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D出生登記由醫院或診所逕向戶政事務所申報,無逾越期間或因而受罰問題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出生登記法定申請期間為60日,甲從7/5到9/5共62天,已逾期應受罰。

為什麼答案是 B

出生登記應自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辦理,甲7/5生子至9/5申請已滿62天,逾期應受罰,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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