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生下一子乙,甲至該年 9 月 5 日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是否逾越法定申請期間而應受處罰?
A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2 個月,甲尚未逾越無須受罰
B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6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正確答案
C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3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D出生登記由醫院或診所逕向戶政事務所申報,無逾越期間或因而受罰問題
答案與詳解
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甲於7/5生產,扣除始日不計,期間至9/3屆滿。甲遲至9/5才申請,已逾越法定期間,依同法第79條應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