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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戶政身障特考五等考試-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111 年第 31 題單選題考點:改名事由考點:更改姓名事由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事?

A甲與其曾祖父之姓名完全相同
B乙為公設辯護人,為避免與被告同名
C丙為外國人,原姓名翻譯為中文有錯誤正確答案
D丁信奉佛教,長期居住寺廟中並擔任志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得申請「更改姓名」,外國人原姓名翻譯錯誤屬之。

逐選項解析

A甲與其曾祖父之姓名完全相同改名事由✕ 易錯陷阱
曾祖父為三親等直系尊親屬,與其名字完全相同者,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得申請「改名」,而非「更改姓名」。
B乙為公設辯護人,為避免與被告同名更改姓名事由✕ 錯誤
公設辯護人為避免與被告同名,並不符合姓名條例第10條「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之要件。
C丙為外國人,原姓名翻譯為中文有錯誤✓ 正確
D丁信奉佛教,長期居住寺廟中並擔任志工✕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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