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載明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以蓋章為之
C應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補正之正確答案
D有關專門知識之考試結果所為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補正期限僅至『訴願程序終結前』,進入行政訴訟後即不得補正,本題為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