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07 年第 5 題單選題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何種救濟?
D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依保障法提復審;非行政處分之管理措施才提申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權益者,應提「復審」,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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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依保障法提復審;非行政處分之管理措施才提申訴。
口訣:處分走復審、措施走申訴。看到「行政處分」直接選復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訴願是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途徑,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下的救濟另有保障法規定,不走訴願程序。
B✕
聲明異議多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等特定程序中的救濟手段,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制度。
C✕ 陷阱
申訴是公務人員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非行政處分事項不服時提起,與本題「行政處分」不符。
D✓ 正確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權益者,應提「復審」,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
公務人員保障法兩大救濟
| 救濟類型 | 標的 | 受理機關 | 再救濟 |
|---|
| 復審 | 行政處分 | 保訓會 | 行政訴訟 |
| 申訴/再申訴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服務機關/保訓會 | 不得再爭訟 |
公務人員面對兩種不同性質的不利處置,救濟管道完全不同。行政處分(如免職、記過)會改變法律上權利義務,必須走復審程序,不能用一般人民的訴願;管理措施(如值班安排、辦公室調整)只是內部管理行為,才走申訴。判斷關鍵在「是否直接影響法定權益」:若改變身分或財產權利就是行政處分用復審,若僅涉及工作條件安排就是管理措施用申訴。考選部常設計「公務員被記過想提訴願」或「調整座位想提復審」來測試考生能否區分身分特殊性與處分性質,務必記住公務員救濟是雙軌制,處分性質決定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