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18 題單選題
關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
B移送機關於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正確答案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
C正確答案
管收僅為間接強制手段,絕不免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的錢還是要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管收「不免除」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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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僅為間接強制手段,絕不免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的錢還是要還!
看到「管收免除義務」直接選!管收是逼人還錢的手段,不是代價,不可能關一關就不用還錢。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以保障其人權。
B✕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第13條,移送執行必須檢附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符合程序正義。
C✓ 正確
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管收「不免除」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解。
D✕
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行政執行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自動清繳或報告財產狀況。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重點
| 執行手段/程序 | 法源依據 | 核心重點 |
|---|
| 移送執行要件 | 行政執行法第11、13條 | 須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並檢附證明文件 |
| 通知與調查 | 行政執行法第14條 | 得通知到場、清繳金額或報告財產狀況 |
| 管收提詢頻率 | 行政執行相關規定 | 分署應隨時提詢,每月不得少於3次 |
| 管收之效力 | 行政執行相關規定 | 管收「不免除」金錢給付義務(關了還是要還) |
考生易將「管收」與刑罰的「易服勞役」混淆。管收只是「把你關起來逼你還錢」的間接強制手段,並非「用坐牢來抵債」。因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絕對不會因為被管收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