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多久內為之?
B正確答案
訴願期間為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這是訴願法第 14 條明文規定的鐵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期間為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這是訴願法第 14 條明文規定的鐵則。
口訣:訴願 30 天、行政訴訟 2 個月。搞混這兩個就完蛋。
逐選項分析
A✕
20 日是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等其他程序的期間,非訴願。考生常把各種期間混在一起。
B✓ 正確
正解。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C✕ 陷阱
陷阱!2 個月是「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間(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不是訴願期間。兩者最容易被考選部拿來混淆。
D✕
1 年是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的最長救濟期限概念,非一般訴願法定期間。明顯過長。
行政救濟期間總整理
| 救濟類型 | 期間 | 起算點 | 法源 |
|---|
| 訴願 | 30 日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 | 訴願法第14條 |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2 個月 |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
| 再審之訴 | 30 日 | 判決確定時 |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 |
本題最大陷阱是 C 選項「2 個月」——這是行政訴訟期間,不是訴願。考選部最愛把訴願(30 日)和行政訴訟(2 個月)的期間互換來騙考生。記住:先訴願後訴訟,期間由短到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