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其效力如何?
A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原則上為要式行為,依法應以書面締結,未以書面為之者,依準用民法規定歸於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明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違反此法定要式者,依同法第141條準用民法第73條規定,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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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原則上為要式行為,依法應以書面締結,未以書面為之者,依準用民法規定歸於無效。
看到「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直接聯想「要式行為」+「民法第73條」= 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明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違反此法定要式者,依同法第141條準用民法第73條規定,該契約無效。
B✕
違反法定要式之法律行為直接無效,並非得撤銷。得撤銷通常適用於意思表示瑕疵(如詐欺、脅迫)之情形。
C✕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關於程序補正之規定,主要針對行政處分之程序或形式瑕疵,不適用於行政契約之要式欠缺。
D✕
書面為行政契約之法定生效要件,欠缺書面形式將導致契約無效,並非效力不生影響。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形式要件與瑕疵效力
| 行為類型 | 法定形式 | 欠缺形式之效力 | 法源依據 |
|---|
| 行政契約 | 原則應以書面為之 | 無效 | 行政程序法§139、§141準用民法§73 |
| 行政處分 | 原則不以書面為限(得為口頭等) | 得補正(若屬應給予書面而未給等程序瑕疵) | 行政程序法§95、§114 |
考生易將「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形式要求混淆。行政處分原則上為不要式行為(可口頭),瑕疵可補正;但行政契約原則上為「要式行為」(須書面),欠缺書面直接無效,無法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