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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戶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罰鍰考點:停工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可設罰鍰、停工、停業等,但不能把「公布姓名或名稱」列為地制法授權的行政罰。

逐選項解析

A罰鍰罰鍰✕ 錯誤
罰鍰是地方制度法明確允許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之一。考選部常考「地方自治不是完全不能罰」,而是種類與額度受到法律限制,所以本選項不是無權裁處的項目。
B勒令停工停工✕ 錯誤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列舉允許的其他行政罰類型。它是對行為活動的限制或禁止,與地方自治事項常有關聯,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範圍內可以使用。
C停止營業✕ 錯誤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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