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財產風險管理概要108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現行法律規定損害補償的基本原則?
A損益相抵原則
B填補損失原則
C懲罰主義原則正確答案
D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獨立原則
C正確答案
我國民事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失」為核心原則,懲罰性賠償僅存在於特別法例外規定,並非基本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我國民事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懲罰性賠償金僅見於消保法等特別法之例外,非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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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我國民事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失」為核心原則,懲罰性賠償僅存在於特別法例外規定,並非基本原則。
看到「損害補償基本原則」,直覺聯想「填補損失」與「損益相抵」。民事賠償不採懲罰主義,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損益相抵為民法第216條之1明定之基本原則,被害人受有利益時應自損害額中扣除。
B✕
填補損失為損害賠償之核心,依民法第213條規定,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
C✓ 正確
我國民事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懲罰性賠償金僅見於消保法等特別法之例外,非基本原則。
D✕
刑事責任屬國家刑罰權,民事責任屬私人損害賠償,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各自獨立互不影響。
損害賠償原則與例外對照
| 項目 | 內涵 | 法源依據 |
|---|
| 填補損失原則 | 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害、回復原狀為限 | 民法第213條 |
| 損益相抵原則 | 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自損害額扣除 | 民法第216條之1 |
| 懲罰性賠償(例外) | 懲罰惡性重大行為,非基本原則 | 消保法第51條等特別法 |
考生極易將特別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金」誤認為是所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損害賠償核心在於「填補損害」,懲罰僅為例外規定,切勿將例外顛倒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