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列那一種違法行為,非屬應沒入船舶之要件?
A船舶經查明以載運私貨、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
B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從事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者
C大陸船舶在臺灣地區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正確答案
D船舶非因不可抗力而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
C正確答案
沒入船舶要件著重「行為態樣」,單純被扣留紀錄多次並非法定沒入事由,故C不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單純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只是查證紀錄而非法定違法行為要件,法規並未以此作為沒入船舶事由,故非屬應沒入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沒入船舶要件著重「行為態樣」,單純被扣留紀錄多次並非法定沒入事由,故C不屬之。
四選項中找「與走私、偷渡、擅闖等違法行為無關」的敘述,C講的是「被扣留次數」,屬程度紀錄而非違法行為態樣,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船舶以載運私貨、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屬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應沒入船舶之典型違法行為要件。
B✕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從事搭載人員非法入出境,屬兩岸條例規範得沒入運輸工具之行為態樣。
C✓ 正確
單純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只是查證紀錄而非法定違法行為要件,法規並未以此作為沒入船舶事由,故非屬應沒入要件。
D✕
非因不可抗力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屬船舶違反航行規定應沒入之典型行為要件。
應沒入船舶之常見違法行為態樣
| 行為態樣 | 是否屬沒入要件 |
|---|
| 載運私貨、槍砲、彈藥、毒品為主要目的 | 是 |
| 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搭載人員非法進出境 | 是 |
| 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 | 否(僅屬查證紀錄) |
| 非因不可抗力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 | 是 |
考生易誤以為「被扣留次數多」代表船舶較危險而應沒入,但法規沒入要件係針對「具體違法行為」設計,被扣留紀錄僅是行政查證結果,並非法條列舉之沒入事由,屬於概念上的誤植。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