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及第 47 條規定,處分書之製作、送達、受處分人申請復查及海關所作復查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無須製作處分書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第 46 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45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正確答案
D海關所作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