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幾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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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詳解
正解。關稅法第51條第1項但書明定:須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並檢附證件,經查明屬實者方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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