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41 條規定,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機器外,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組合物品之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之組件,雖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其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多少比率者,得認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A百分之五十正確答案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二十
答案與詳解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第3款明文規定,組合物品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者,按整體貨物稅則號別徵稅,防止拆散分裝規避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