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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廢止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回,甲仍不服。試問甲應向何者提起行政訴訟?
承上題,甲提起之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正確答案
B臺北市政府
C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共同被告
D勞動部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若駁回訴願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題裁罰處分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作成,故應以該局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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