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會計學105 年第 1 題單選題
關於「採用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此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節
B應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正確答案
C應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與「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兩組於綜合損益表列報
D應選擇以稅後淨額或以稅前金額並另列示相關所得稅之方式列報
B正確答案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OCI份額,應依性質分兩組列報,不是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本題要選)。此項目不能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應依性質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與「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兩組分別累積,題目故意偷換成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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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OCI份額,應依性質分兩組列報,不是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
反向題找錯的。權益法OCI份額要「分兩組」(是否重分類至損益),不是「單行累積」。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對關聯企業及合資採權益法認列之OCI份額,本質屬其他綜合損益,應列報於綜合損益表之其他綜合損益節。
B✓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此項目不能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應依性質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與「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兩組分別累積,題目故意偷換成單行。
C✕
正確。IAS 1規定OCI須區分「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如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與「符合條件後重分類者」(如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兩組列報。
D✕
正確。OCI各項目可選擇以「稅後淨額」列示,或以「稅前金額」並另列示相關所得稅之方式列報,企業可擇一採用。
OCI 兩組分類對照
| 類別 | 代表項目 | 後續處理 | 舉例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 | 權益工具FVOCI、重估增值、確定福利再衡量 | 永久留在權益 | 轉列保留盈餘 |
| 將重分類至損益 |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債務工具FVOCI、現金流量避險 | 條件符合時轉列損益 | 處分時重分類 |
權益法下認列關聯企業的OCI份額時,母公司必須「跟著關聯企業的分類走」——如果關聯企業某項OCI未來會重分類至損益(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報換算差額),母公司這部分就放「後續會重分類」那組;如果不會重分類(如不動產重估增值),就放「不重分類」那組。關鍵判斷準則是「追隨標的企業OCI性質」,而非一律併成單一項目。最常錯在以為「投資方認列的都算同一筆」就全部堆在一行,但實際上IAS 1要求所有OCI都必須依「能否重分類」做兩組區隔,權益法認列的份額也不例外,必須拆開呈報才符合報表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