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甲發覺轄區外的隔壁縣市有應召站,應召站老闆乙發現甲疑似警員,遂上前表示願意給甲一些好處,希望甲可以高抬貴手,不要通報或調查。甲見乙誠意十足,接受應召站提供的性服務,便裝作沒有這回事,而未予通報、調查。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召站不在甲的轄區,通報或調查並非甲之職務行為,甲不成立犯罪
B性服務並非經濟上利益,故甲不成立犯罪
C乙雖非公務員,但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D甲就隔壁轄區的應召站仍有依法調查或通報之職責,甲違背此項職務,接受性服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察發現犯罪即有通報義務,不受轄區限制;性服務屬於刑法上的「不正利益」,收受並包庇將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對轄區外犯罪仍有通報與調查之法定職責。甲為了接受性服務(不正利益)而故意不通報(違背職務),完全符合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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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發現犯罪即有通報義務,不受轄區限制;性服務屬於刑法上的「不正利益」,收受並包庇將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記住三大鐵則:警察抓賊無轄區限制!性服務是「不正利益」!行賄受賄是「對向犯」不成立共同正犯!掌握這三點秒殺此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通報。實務見解認為警察之法定職務不以其轄區為限,發現犯罪即有通報或協助偵查之義務,故仍屬職務行為。
B✕
刑法受賄罪的客體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性服務即屬之,不以經濟上利益為限。
C✕ 陷阱
行賄者(乙)與受賄者(甲)在刑法上稱為「對向犯」,兩人各有獨立的處罰規定(甲成立受賄罪,乙成立行賄罪),彼此間不成立共同正犯。
D✓ 正確
甲對轄區外犯罪仍有通報與調查之法定職責。甲為了接受性服務(不正利益)而故意不通報(違背職務),完全符合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受賄罪核心概念
| 概念名稱 | 定義說明 | 實例 | 本題應用 |
|---|
| 賄賂 | 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 現金、名車、黃金 | 無 |
| 不正利益 | 賄賂以外,能滿足人慾望之有形/無形利益 | 性服務、免除債務、設宴款待 | 乙提供性服務 |
| 對向犯 | 參與犯罪者各有不同目的,行為互為對立 | 買賣、行賄與受賄 | 甲受賄、乙行賄,不成立共同正犯 |
| 違背職務 | 公務員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 | 包庇犯罪、違法核發建照 | 甲應通報調查卻裝作沒事 |
警察的通報義務不受轄區和時間限制,只要發現犯罪就必須處理,這是職務核心。重點在於「有無收受對價」和「是否包庇」:單純接受性服務可能構成妨害風化,但若收受後不舉發或包庇,就會從普通受賄升級為違背職務受賄。判斷關鍵是看警察有沒有因為收受利益而改變原本應盡的法定義務,性服務在刑法上明確屬於不正利益,收了就要辦案才不違背職務,否則一律從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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