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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一般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一般行政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會委員不在適格主體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的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審議,並非司法審判,也不是仲裁。縱使其具公務員身分,仍不等於有審判職務,故不適用刑法第124條。

考點:普通法院考點:行政法院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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