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除斥期間過後,契約有效,不生不當得利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不能有效撤銷意思表示,買賣契約仍作為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既然法律上原因仍存在,乙原則上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除斥期間過後,契約有效,不生不當得利返還。
看到「丙詐欺、乙非因過失不知」=第三人詐欺+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甲不能撤銷;期間過後更無不當得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才是詐欺人,屬於第三人詐欺。依民法規定,只有相對人乙明知或可得而知時,甲才可撤銷。題目明說乙非因過失不知,正好排除撤銷可能。
B✕ 陷阱
詐欺撤銷的短期期間,是從「發見詐欺」起算 1 年,不是從意思表示時起算 1 年。本選項把起算點偷換成意思表示後,考選部很愛這樣考。
C✕ 陷阱
正確規則是:發見詐欺後 1 年內撤銷;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即不得撤銷。本選項誤稱發見詐欺後 10 年內可撤銷,混淆短期與長期期間。
D✓ 正確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不能有效撤銷意思表示,買賣契約仍作為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既然法律上原因仍存在,乙原則上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詐欺撤銷與除斥期間
| 考點 | 規則 | 本題套用 | 結論 |
|---|
| 第三人詐欺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 | 乙非因過失不知 | 甲不得撤銷 |
| 短期期間 | 發見詐欺後 1 年內撤銷 | 甲 10 年後才發現 | 仍非發現後 10 年 |
| 長期期間 | 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不得撤銷 | 已經過 10 年 | 撤銷權消滅 |
|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才返還 | 契約未被撤銷 | 乙不必返還 |
本題同時考兩個陷阱:第一,把第三人詐欺誤當成一定可撤銷;第二,把「發見後 1 年」與「意思表示後 10 年」互換。記住:1 年看發現,10 年看作成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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