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正確答案
大法官解釋具一般拘束力;人民聲請成功時,原因案件原則上也能獲個案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為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釋字725號明確指出,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也得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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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解釋具一般拘束力;人民聲請成功時,原因案件原則上也能獲個案救濟。
看到「定期失效」不要以為聲請人不能救濟;釋字725號就是補上這一塊。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若是人民聲請而作成的有利解釋,也會及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
B✕
此敘述正確。人民聲請解釋後,若大法官認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或見解違憲,受不利裁判者可用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
C✓ 正確
此為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釋字725號明確指出,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也得提非常上訴。
D✕
此敘述正確。大法官為讓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可以諭知具體救濟方法;若沒有諭知,則待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再依新法令裁判。
大法官解釋拘束力與原因案件救濟
| 情境 | 效力對象 | 原因案件能否救濟 | 代表依據 |
|---|
| 一般憲法解釋 | 全國機關及人民 | 原則依解釋意旨處理 | 釋字185號 |
| 人民聲請且解釋有利 | 聲請人原因案件 | 得依法請求救濟 | 釋字177號、185號 |
| 宣告法令定期失效 | 原因案件聲請人 | 仍得再審或其他救濟 | 釋字725號 |
| 有諭知具體救濟方法 | 法院及原因案件 | 依大法官諭知辦理 | 釋字725號 |
本題陷阱在 C,把釋字725號的結論反過來寫。定期失效只是避免法秩序真空,不代表聲請人要等到失效日後才有救濟,更不是聲請人不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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