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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0813單選題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正確答案
B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C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較高價值分擔之
D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託運時不實聲明貨物價值者,海商法採『對託運人不利』原則:補償從低、分擔從高。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海商法第 138 條明定:貨物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聲明,使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立法目的在制裁不實聲明之託運人。

考點:不實聲明效果考點:概念顛倒考點:前提錯誤考點:方向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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