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正確答案
B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C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較高價值分擔之
D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
答案與詳解
正確。海商法第 138 條明定:貨物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聲明,使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立法目的在制裁不實聲明之託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