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輪船公司載運美國出口商 20 個貨櫃貨至臺北港時僅剩 10 個貨櫃 , 臺灣受貨人持載貨證券訴求賠償時, 被告輪船公司主張載貨證券上約定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美國法 (依美國法單位責任限制為每件 5 百美金),我國法院依我國法應如何判決?
A被告有理由,因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當事人可合意選法
B被告有理由,因載貨證券之簽發為契約行為
C被告無理由,因載貨證券之簽發為單獨行為
D被告無理由,因我國法對受貨人保護較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海商法第77條但書,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之法律,若對受貨人保護較我國法為低者,仍適用我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