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動物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管收限制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保障;非刑事程序可與刑事羈押不同設計。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的重點不是說管收等於刑事羈押,而是說兩者都涉及人身自由,均須有正當程序;但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程序保障內容,立法者得依性質作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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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管收限制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保障;非刑事程序可與刑事羈押不同設計。
看到「管收」先抓兩件事:仍是人身自由限制、必須法院介入;但不必完全照刑事羈押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憲法第8條限縮成只管「形式警察」。釋字588強調,只要是拘束人身自由的國家措施,原則上都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行政執行官執行管收也不能排除適用。
B✕ 陷阱
錯在說可以不通知義務人陳述意見。管收會嚴重限制人身自由,法院審問程序應讓義務人到場表示意見;若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而省略陳述機會,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的重點不是說管收等於刑事羈押,而是說兩者都涉及人身自由,均須有正當程序;但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程序保障內容,立法者得依性質作不同規定。
D✕ 陷阱
錯在說行政執行官可不等法院裁定。管收雖是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不是刑事羈押,但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須經法院裁定,行政執行機關不得自行決定管收。
釋字588管收考點整理
| 考點 | 釋字588立場 | 考試關鍵字 | 常見陷阱 |
|---|
| 管收性質 | 限制人身自由 | 憲法第8條 | 誤以為只是行政執行不適用憲法 |
| 程序要求 | 須正當法律程序 | 通知、陳述、審問 | 誤以為為了效率可省略義務人到場 |
| 法院角色 | 須法院裁定 | 司法審查、法院保留 | 誤以為行政執行官可直接管收 |
| 刑事與非刑事 | 可作不同程序設計 | 不必完全相同 | 誤以為只要限制自由就一律適用刑事羈押程序 |
本題最愛考「不是刑事羈押」不等於「不用憲法第8條」。管收雖屬行政執行制度,仍是人身自由限制,所以要正當程序與法院裁定;只是程序內容可與刑事被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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