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原住民族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114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多少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原教法第43條:政府捐助逾50%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為什麼答案是 D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3條明定「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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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教法第43條:政府捐助逾50%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看到「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門檻,幾乎都是50%(公法人化標準)。
逐選項分析
A✕
20% 非法定門檻,過低不符合政府實質控制標準。
B✕ 陷阱
30% 常見於採購法等其他規範,易混淆,但非本條所定。
D✓ 正確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3條明定「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或活動。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3條重點
| 對象 | 義務 | 比例門檻 | 目的 |
|---|
| 政府機關 | 規劃實施課程 | — | 全民認識原民 |
| 公營事業 | 規劃實施課程 | — | 多元文化教育 |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 規劃課程並鼓勵員工參與 | 逾50% | 擴及準公部門 |
本題易與政府採購法、財團法人法上的「政府捐助門檻」混淆。記住:政府捐助「逾50%」是我國認定「準公部門財團法人」的通用標準,原教法§43亦採此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