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刑法第141條的侵害文告罪正確答案
B乙構成刑法第142條的妨害投票罪
C乙不構成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D乙構成刑法第139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答案與詳解
正確。刑法第141條以「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為構成要件。題目明示乙是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即撕毀,因此不符該罪之客體要件,不成立侵害文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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