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化學工程 114 年 ·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不構成刑法第141條的侵害文告罪 正確答案
B 乙構成刑法第142條的妨害投票罪
C 乙不構成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D 乙構成刑法第139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A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是 A;因刑法第141條要求「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本題公告尚未實貼,乙不成立侵害文告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刑法第141條以「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為構成要件。題目明示乙是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即撕毀,因此不符該罪之客體要件,不成立侵害文告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正確答案是 A;因刑法第141條要求「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本題公告尚未實貼,乙不成立侵害文告罪。
先抓第141條的成立要件:須意圖侮辱公務員,且客體必須是「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本題雖有侮辱甲之意圖,但公告在張貼於公布欄前即被撕毀,尚未成為「實貼」文告,因此不成立第141條。再看其餘選項:第142條是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與撕毀選舉結果公告無關;第139條是封印或查封標示,與公告無關;第138條則處罰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公告在張貼前仍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故乙並非『不構成』,所以 C 錯。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正確。刑法第141條以「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為構成要件。題目明示乙是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即撕毀,因此不符該罪之客體要件,不成立侵害文告罪。
B ✕
錯誤。刑法第142條處罰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撕毀的是『選舉結果公告』,不是妨害投票人行使投票權,也不是使投票過程受阻,故不該當。
C ✕
錯誤。刑法第138條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公告在尚未張貼前,仍在公務員甲職務上掌管中;乙將其撕毀,反而有成立第138條的可能,所以『不構成』之說錯誤。
D ✕
錯誤。刑法第139條限於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標示,或違背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本題只是撕毀選舉結果公告,既非封印,也非查封標示,不成立本罪。
最大陷阱是看到『意圖侮辱公務員』就直接套刑法§141,但該罪還要求文告已經「實貼公共場所」。另一個常見誤判是把與選舉有關的任何行為都誤認成§142妨害投票罪;其實§142保護的是投票權行使,不是選舉公告本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