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12 年第 19 題單選題
自民國 112 年起,凡是已滿 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國 112 年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A租房子簽契約
B選舉罷免總統正確答案
C辦手機門號
D結婚
B正確答案
112年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但總統選舉權仍須年滿20歲(憲法第130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有選舉權,此為憲法層級規定,民法修正不影響。111 年修憲複決(18 歲公民權)未通過,故 18 歲仍不能投票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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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12年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但總統選舉權仍須年滿20歲(憲法第130條)。
民法成年 18 歲 ≠ 憲法選舉權 20 歲,兩者法源不同不可混淆。
逐選項分析
A✕
18 歲成年後具完全行為能力,可獨立簽訂租賃契約,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B✓ 正確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有選舉權,此為憲法層級規定,民法修正不影響。111 年修憲複決(18 歲公民權)未通過,故 18 歲仍不能投票選總統。
C✕
辦理電信門號屬契約行為,18 歲成年後可獨立為之,無須父母同意。
D✕ 陷阱
112 年民法修正後,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原女 16 歲、男 18 歲),且成年即可自主結婚,不再需父母同意。易誤以為仍需同意而選此。
112 年成年下修後各項年齡門檻
| 權利/行為 | 年齡門檻 | 法源 | 備註 |
|---|
| 民法成年 | 18 歲 | 民法第 12 條 | 112.1.1 施行 |
| 結婚 | 18 歲 | 民法第 980 條 | 男女統一 |
| 簽契約/辦門號 | 18 歲 | 民法第 12、13 條 | 完全行為能力 |
| 選舉總統/立委 | 20 歲 | 憲法第 130 條 | 須修憲才能下修 |
| 刑事責任完全 | 18 歲 | 刑法第 18 條 | 未變動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民法成年下修」與「憲法選舉權年齡」兩個不同法律層級。民法修正只影響私法行為(契約、結婚),但選舉權屬憲法保留事項,必須透過修憲複決才能下修,111 年該案未通過,故 18 歲仍不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