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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1219單選題

自民國 112 年起,凡是已滿 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國 112 年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A租房子簽契約
B選舉罷免總統正確答案
C辦手機門號
D結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112年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但總統選舉權仍須年滿20歲(憲法第130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有選舉權,此為憲法層級規定,民法修正不影響。111 年修憲複決(18 歲公民權)未通過,故 18 歲仍不能投票選總統。

考點:完全行為能力考點:憲法選舉權門檻考點:契約行為能力考點:結婚年齡統一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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