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12 年第 8 題單選題
有關遭遇性騷擾的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是被害人所屬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時,向社會局(處)或家防中心提出行政申訴
B性騷擾罪為告訴乃論,需於 1 年內提出刑事告訴正確答案
C可具狀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D可申請調解要求行為人賠償被害人受到的身心損害並回復其名譽
B正確答案
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而非1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性騷擾罪(如觸摸隱私處)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而非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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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而非1年。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一般為「6個月」,看到選項寫「1年」即可秒殺選出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若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被害人應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性騷擾罪(如觸摸隱私處)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而非1年。
C✕
敘述正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具狀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D✕
敘述正確。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且依同法第12條,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事件救濟途徑與期限
| 救濟途徑 | 處理機關 | 法定期限 | 目的 |
|---|
| 行政申訴 | 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社會局處) | 事件發生後1年或2年內(依身分及法規而異) | 行政調查與裁罰 |
| 刑事告訴 | 警察機關或地檢署 | 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 追究刑事責任(如性騷擾罪) |
| 民事求償 | 地方法院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 | 請求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 |
| 行政調解 | 主管機關(社會局處) | 無特定期限限制 | 促成雙方和解與賠償 |
考生極易將「行政申訴期間(通常為1年或2年)」與「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混淆。只要涉及「刑事告訴乃論」,請牢記刑事訴訟法的鐵則:告訴期間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