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戶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義務對應考點:執行名義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C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B正確答案
補辦通知單只是給違建人補照機會;真正命甲限期自行拆除、可作為代履行執行名義的是拆除通知單。
逐選項解析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義務對應✕ 易錯陷阱
補辦通知單雖然可能含有認定程序違建、通知補辦建照的效果,但它的核心是要求甲補正建照程序,不是直接命甲拆除房屋。要執行代拆,執行名義必須對應「拆除義務」,所以不能只拿補辦通知單當拆除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執行名義✓ 正確
拆除通知單已經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內容直接課予甲「自行拆除」的行為義務;甲逾期不履行,機關即可依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義務之執行,以代履行方式拆除並向甲收取費用。
C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易錯陷阱
D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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