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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11113單選題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補正正確答案
C行政處分之廢止
D行政處分之轉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程序瑕疵(未記明理由)事後補記理由,屬行政處分之「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明定:未記明理由、未給陳述意見、未經參與等程序瑕疵,得於事後補正,處分因而治癒瑕疵而有效。

考點:撤銷違法處分考點:程序瑕疵補正考點:廢止合法處分考點:處分轉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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