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4 年第 42 題單選題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 20 天內補正。惟經過 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B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答案
C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D受理訴願機關應逕行駁回其訴願
B正確答案
訴願書漏簽名蓋章屬可補正程式瑕疵,經通知 20 日內補正而逾期未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逐選項解析
A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補正期限✕ 易錯陷阱
受理訴願機關已依法通知甲於 20 日內補正,甲經過 30 日仍未補正,法律效果已經發生。考選部愛考:補正機會不是無限循環,機關不須再次通知。
B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不受理✓ 正確
訴願書應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漏未簽章屬不合法定程式,但可補正。經通知後逾期仍不補正,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C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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