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再度修法,針對此次修法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B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保護處分,包括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C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23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D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3條第1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在1年內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得裁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