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向後生效為原則,但原因案件聲請人得援引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依據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D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大法官解釋效力來自釋字與實務建構,憲法本文並未明文規定其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即本題答案)。憲法本文僅規定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憲法第78、79條),但對解釋之『效力』並無明文,效力係由釋字第185號等實務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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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解釋效力來自釋字與實務建構,憲法本文並未明文規定其效力。
看到「憲法有明文規定」先警覺—大法官解釋效力多由釋字(如177、185號)自行建構,非憲法本文明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確立原則上向後生效,但原因案件聲請人可依該解釋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作為個案救濟。
B✕
正確。釋字第 185 號明確指出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C✕
正確。立法院雖有立法權,仍受憲法及大法官憲法解釋之拘束,不得制定違憲法律,此為憲政主義核心。
D✓ 正確
錯誤(即本題答案)。憲法本文僅規定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憲法第78、79條),但對解釋之『效力』並無明文,效力係由釋字第185號等實務建構。
大法官解釋效力三大支柱
| 面向 | 內容 | 依據 | 備註 |
|---|
| 普遍拘束力 | 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釋字185 | 非憲法明文 |
| 時間效力 | 原則向後生效 | 釋字177、185 | 法安定性考量 |
| 個案救濟 | 聲請人得據以再審或非常上訴 | 釋字177 | 獎勵聲請誘因 |
| 憲法明文 | 僅規定『掌理解釋』,未規定效力 | 憲§78、79 | D選項陷阱 |
D 選項最容易誤選為正確,因為考生直覺認為「這麼重要的效力憲法一定有寫」。實際上憲法本文只規定大法官『職權』,效力內涵是由釋字第 185 號等解釋自我建構,這是考選部最愛的陷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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