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大意109 年第 18 題單選題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下列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何者敘述錯誤?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B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正確答案
C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自行迴避的親屬條件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選項B寫五親等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應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非五親等。本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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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自行迴避的親屬條件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選項B寫五親等為錯誤敘述。
記住口訣「血四姻三」,血親四親等、姻親三親等內須自行迴避,看到五親等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應自行迴避。
B✓ 正確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應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非五親等。本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C✕
敘述正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規定,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應自行迴避。
D✕
敘述正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現為或曾為代理人、輔佐人者應自行迴避。
行政程序法公務員自行迴避事由
| 迴避事由 | 具體內容 |
|---|
| 親屬關係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事人 |
| 共同權義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義務人關係 |
| 代理輔佐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 證人鑑定人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
法律中關於親屬迴避的親等規定常有不同,行政程序法為「血親四親等、姻親三親等」,考生容易與其他法規的親等規定混淆,務必記熟「血四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