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適用之範圍?
A警察執行職務過當而傷及民眾
B公務員因故意過失不法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
C國道路面破損致使人民駕車發生車禍導致傷亡
D作為採購契約債務人之行政機關未履約而被請求賠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國賠限於公權力行使或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行政機關私經濟行為(採購契約)屬民事責任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政府採購契約屬行政機關的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未履約是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走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不適用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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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限於公權力行使或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行政機關私經濟行為(採購契約)屬民事責任不適用。
看到「契約」「採購」就想民事;國賠只管「公權力」和「公有公共設施」兩大類。
逐選項分析
A✕
警察執勤屬行使公權力,執行過當傷及民眾,符合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屬國賠範圍。
B✕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為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明文規定,屬典型國賠事由。
C✕
國道為公有公共設施,路面破損即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符合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責任。
D✓ 正確
政府採購契約屬行政機關的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未履約是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走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不適用國賠法。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一覽
| 類型 | 法源 | 要件 | 是否國賠 |
|---|
| 公務員違法行為 | 國賠法§2II前 | 行使公權力+故意過失+違法 | ✅ |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 國賠法§2II後 | 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 | ✅ |
| 公有公共設施瑕疵 | 國賠法§3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 |
| 私經濟行為(採購、租賃) | 民法 | 契約或侵權責任 | ❌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害都叫國賠」,但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採購契約中行政機關與廠商地位對等,是以私人身分締約,所以不適用國賠法,要走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