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派出所所長,對員警處理護送有傷害自己之虞的精神病患時,下列何項處置程序不適當?
A同時通知衛生、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
B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C轉介衛生、消防單位人員直接護送醫療機構就醫正確答案
D查明精神病患身分
C正確答案
處理具自傷或傷人危險的精神病患時,警察負有「協助護送就醫」之法定義務,不可僅「轉介」給衛生或消防單位後便置之不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為反向題。警察對於有自傷或傷人危險之精神病患,依法有「協助護送就醫」之義務。若僅「轉介」給衛生或消防單位直接護送,將導致救護人員面臨人身安全風險,屬於嚴重不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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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處理具自傷或傷人危險的精神病患時,警察負有「協助護送就醫」之法定義務,不可僅「轉介」給衛生或消防單位後便置之不理。
看到「轉介...直接護送」就選。具危險性的精神病患,警察必須「會同/協助」護送以維護安全,不能當甩手掌櫃。
逐選項分析
A✕
依精神衛生法規定,警察發現具危險性之精神病患,應通知主管機關(衛生單位)並視需要要求消防單位共同處理,此為正確SOP。
B✕
考量病患醫療需求與運送安全,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是最妥適的交通工具安排,警察則從旁協助戒護。
C✓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警察對於有自傷或傷人危險之精神病患,依法有「協助護送就醫」之義務。若僅「轉介」給衛生或消防單位直接護送,將導致救護人員面臨人身安全風險,屬於嚴重不當之處置。
D✕
查明身分有助於後續通知家屬、查閱病史及通報衛生主管機關,為處理各類案件的基本且必要程序。
警察處理精神病患護送就醫原則
| 處置階段 | 警察職責 | 協同單位 | 核心法規 |
|---|
| 發現與通報 | 查明身分、通知主管機關 | 衛生局、消防局 | 精神衛生法第48條 |
| 現場控制 | 必要時實施管束、防止自傷傷人 | 無 | 警職法第19條 |
| 護送就醫 | 協助/會同護送、維護安全 | 消防局(救護車) | 精神衛生法第48條 |
考生常誤以為「醫療」或「救護」純屬衛生與消防單位的責任。然而,當精神病患具備「自傷或傷人危險」時,案件就牽涉到公共安全與秩序維護,警察依法必須介入並「協助護送」,絕不能僅作轉介。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