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帶班執行勤務,發現一輛計程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規停車載客,乃攔停該違規車輛以查驗證照,該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行為,你得以認定其不服稽查取締?
A拒絕出示駕照、行照正確答案
B拒絕於舉發單上簽名
C拒絕收受舉發單
D違反禁止臨時停車規定
A正確答案
拒絕出示駕照、行照屬不服稽查取締;拒簽名或拒收舉發單僅註明事由,不另罰不服稽查。
為什麼答案是 A
拒絕出示駕照、行照直接妨礙警察查證身分與車輛資訊,實質抗拒執法,構成不服從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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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拒絕出示駕照、行照屬不服稽查取締;拒簽名或拒收舉發單僅註明事由,不另罰不服稽查。
抓「抗拒執法核心」:不出示證件=不服稽查;不簽名或不收單=行政程序問題,警察註明即可,不算不服稽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拒絕出示駕照、行照直接妨礙警察查證身分與車輛資訊,實質抗拒執法,構成不服從稽查。
B✕ 陷阱
拒絕於舉發單簽名僅屬不配合行政程序,警察依法註明其事由即可,不構成不服稽查取締。
C✕ 陷阱
拒絕收受舉發單,警察註明事由後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送達,不另構成不服稽查取締之違規。
D✕
違規停車是原本的違規事實,並非攔停後衍生的不服稽查取締行為,兩者屬不同違規要件。
不服稽查 vs. 行政程序不配合
| 行為 | 法律定性 | 處理方式 |
|---|
| 拒絕出示駕照/行照 | 不服稽查取締 | 依道交條例第60條舉發 |
| 拒絕簽名或蓋章 | 不配合行政程序 | 警察於舉發單註明事由 |
| 拒絕收受舉發單 | 不配合行政程序 | 註明事由並依法送達 |
考生極易將「拒絕簽名或拒收舉發單」誤認為態度惡劣而等同不服稽查。實務上簽名僅為送達證明,拒絕簽收不影響舉發效力,警察註明即可,故不另罰不服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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