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士級晉佐級-業務類郵政法規大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11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
A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正確答案
B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毁損
C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D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A正確答案
依郵政法第31條規定,收件人若已無異議接受郵件,寄件人即喪失請求補償之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郵政法第31條第6款規定,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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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郵政法第31條規定,收件人若已無異議接受郵件,寄件人即喪失請求補償之權利。
看到「無異議接受」,代表郵件交付程序已完成且當下無爭議,事後自然不得再回頭請求補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郵政法第31條第6款規定,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
B✕
依郵政法第29條第1款規定,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寄件人「得」請求補償。
C✕
依郵政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寄件人「得」請求補償。
D✕
依郵政法第29條第3款規定,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寄件人「得」請求補償。
郵件補償請求權之有無對照表
| 請求狀態 | 適用情形 (郵政法第29、31條) |
|---|
| 得請求補償 | 1.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2. 其他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3. 掛號未依規定遞送或快捷延誤(郵局過失) |
| 不得請求補償 | 1. 寄件人或收件人過失
2. 郵件性質或瑕疵
3. 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保價郵件僅限戰事)
4. 依規定交寄之物品未聲明保價
5. 超重/超大/包裝不妥致損害
6.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 |
考生容易混淆「得請求補償」與「不得請求補償」的法定事由。特別注意「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代表郵件已順利交付且當下無提出任何瑕疵主張,此時補償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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