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士級晉佐級-業務類郵政法規大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114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時,其終止效力如何?
A溯及契約成立日
B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
C溯自寬限期屆滿之日
D不溯及既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8條明文規定,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發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8條規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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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8條明文規定,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發生效力。
法律概念秒殺:看到「終止」就是「向將來失效」(不溯及既往);看到「解除」才是「溯及既往」。題目問終止,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溯及契約成立日」屬於契約「解除」的效力(使契約視為自始未成立)。本題為契約「終止」,故不適用。
B✕
法律並無此規定。終止契約的效力是從終止之時起向將來失效,不會溯及到過去任何繳費的時間點。
C✕
「寬限期屆滿」通常與保險契約的「停效」(停止效力)有關,而非終止契約的效力起算點。
D✓ 正確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8條規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契約「終止」與「解除」之核心區別
| 比較項目 | 終止契約 (Termination) | 解除契約 (Rescission) |
|---|
| 法律效力 | 不溯及既往(向將來失效) | 溯及既往(視為自始無效) |
| 過去狀態 | 已發生的權利義務依然有效 | 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 適用情境 | 繼續性契約(如保險、租賃、僱傭) | 一時性契約(如買賣)或法定解除事由 |
| 簡易壽險法 | 第18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 | 第15條: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解除 |
終止跟解除最大差別在「時間效力方向」:終止只讓契約從現在開始失效,過去已履行的部分不受影響;解除則是讓整個契約從簽約那刻起就當作沒發生過,雙方要回復原狀。保險契約終止後,之前繳的保費不會退、已發生的理賠也有效,因為終止不溯及既往。如果是解除,就要把保費退回、理�賠金拿回來。實務上法條寫「終止」就一定不溯及,寫「解除」才有溯及效力,兩個字差一個但法律效果完全相反,千萬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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