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保險法第78條之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後X個月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Y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X=1;Y=1
BX=1;Y=2正確答案
CX=0.5;Y=0.5
DX=2;Y=1
答案與詳解
完全符合保險法第78條:可歸責保險人遲延者,自交出清單後1個月加給利息;清單交出2個月尚未估定,可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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