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估價與理算概要112 年第 34 題單選題考點:共同海損時效考點:易混時效
我國海商法規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正確答案
共同海損債權請求權時效為 1 年,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算。
逐選項解析
A1年共同海損時效✓ 正確
海商法第125條明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1年不行使而消滅。
B2年易混時效✕ 易錯陷阱
2年為民法一般短期時效常見年限(如租金),也是海上貨損請求常被誤記年限,但共同海損非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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