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 年第 24 題單選題
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A國生子丙,丙同時具有我國籍與A國籍。關於丙之扶養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中華民國法
B適用A國法正確答案
C甲適用A國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A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B正確答案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丙有雙重國籍但住所在A國,以A國為本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涉民法第57條)。丙雖具雙重國籍,但住所、生活重心均在A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A國,故以A國法為其本國法,適用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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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丙有雙重國籍但住所在A國,以A國為本國法。
記住公式:扶養 → 權利人本國法。雙重國籍含我國籍時,原則適用我國法,但若無住所於我國則以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本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雖有我國籍,但出生及居住於A國,關係最切者為A國,非當然適用我國法。
B✓ 正確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涉民法第57條)。丙雖具雙重國籍,但住所、生活重心均在A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A國,故以A國法為其本國法,適用A國法。
C✕
扶養準據法是以「扶養權利人」(即丙)之本國法為準,而非分別依扶養義務人(父母)各自國籍決定。此選項混淆了連結因素的主體。
D✕
涉民法採硬性衝突規則,並非由當事人或法院「選擇適用」。雙重國籍的處理方式是依「關係最切」客觀判斷,不是任意選擇。
涉外扶養準據法判斷步驟
| 步驟 | 依據 | 本題適用 | 結果 |
|---|
| 1.定性 | 扶養問題 | 丙之扶養 | 適用涉民法§57 |
| 2.連結因素 | 扶養權利人本國法 | 丙為權利人 | 依丙之本國法 |
| 3.雙重國籍 | 涉民法§2關係最切 | 丙生於、住於A國 | A國為本國法 |
| 4.結論 | — | — | 適用A國法 |
扶養案件要先看「誰是扶養權利人」,再適用他的本國法。但雙重國籍者不能直接選中華民國法,必須依「關係最切」原則判斷:有住所的那國才是本國。考選部最愛設計「當事人有我國籍卻住國外」的情境,測試考生會不會直覺抓我國法。判斷準則是「實際生活重心在哪」,有住所的國家優先,沒住所才看常居所。扶養義務人的國籍不是連結點,只有權利人的本國法才決定準據法,別被「雙方都有我國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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