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本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名係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
B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正確答案
C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如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D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其本名而依法予以登記
B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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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看到「未使用本名」的證件效力,秒記法律效果為「無效」,選項寫「撤銷」即為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
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本選項敘述正確。
D✕
依姓名條例第1條及戶籍法相關規定,本名係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故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其本名而依法予以登記。本選項敘述正確。
姓名條例中未使用本名之法律效果
| 行為類型 | 法律效果 | 法條依據 |
|---|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 | 無效 | 姓名條例第6條 |
|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 | 不予受理 | 姓名條例第7條 |
法律效果中的「無效」與「得撤銷」意義截然不同。「無效」是自始、當然不生效力;「得撤銷」則是暫時有效,經撤銷權人行使權利後才溯及失效。姓名條例對未使用本名的證件明定為「無效」,考生易混淆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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