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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20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本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名係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
B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正確答案
C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如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D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其本名而依法予以登記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本名之定義考點:證件未使用本名效力考點:財產登記未使用本名考點:戶籍登記與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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