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18 題單選題
關於國民使用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身分登記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B財產買賣交易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C商業登記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D學歷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第5條,凡依法令行為需用姓名者,均應使用本名,學歷登記自然也要用本名。
為什麼答案是 D
學歷登記屬依法令之行為,依姓名條例第5條應使用本名,未用本名者該行為無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第5條,凡依法令行為需用姓名者,均應使用本名,學歷登記自然也要用本名。
只要看到「依法令之行為」(身分、財產交易、商業登記、學歷等),一律要用本名,別名一律不行,答案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身分登記屬依法令之行為,依姓名條例應使用本名,不得使用別名。
B✕ 陷阱
財產買賣交易之證件屬依法令行為,須使用本名,不得使用別名。
C✕ 陷阱
商業登記亦屬依法令之行為,依姓名條例規定應使用本名,不得使用別名。
D✓ 正確
學歷登記屬依法令之行為,依姓名條例第5條應使用本名,未用本名者該行為無效。
姓名條例第5條「依法令行為」適用範圍
| 情境 | 是否須用本名 | 法源 |
|---|
| 身分登記 | 是 | 姓名條例第5條 |
| 財產交易 | 是 | 姓名條例第5條 |
| 商業登記 | 是 | 姓名條例第5條 |
| 學歷證件 | 是 | 姓名條例第5條 |
考生易誤以為只有「身分登記」才強制用本名,其他如財產交易、商業登記可用別名,但姓名條例第5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全部都要用本名,範圍其實很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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