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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17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同時使用中文本名及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B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依該事件之慣例或行規,得使用別名
C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正確答案
D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但涉及無體財產權或動產者,不在此限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故C正確;其餘選項皆與姓名條例第5、6條規範相悖。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敘述正確。

考點:證件用本名考點:依法令行為用本名考點:財產登記用本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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