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3 題單選題
有關撤銷歸化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
B內政部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正確答案
C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審查會之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正確答案
撤銷歸化程序: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確定判決者例外免陳述意見。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國籍法第19條僅規定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未規定應舉行聽證。題目稱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欠缺國籍法上依據,義務性陷阱。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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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撤銷歸化程序: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確定判決者例外免陳述意見。
看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要警覺——國籍法第19條僅規定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未規定應舉行聽證。
逐選項分析
A✕
內政部撤銷歸化前應召開審查會,此為國籍法第19條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國籍法第19條僅規定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未規定應舉行聽證。題目稱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欠缺國籍法上依據,義務性陷阱。此為本題正解。
C✕
若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係通謀虛偽收養、結婚而取得國籍者,事證已明,依規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敘述正確。
D✕
審查會之組成依規定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符合性別平權原則,敘述正確。
撤銷歸化審查程序重點
| 項目 | 規定 | 強製程度 | 例外 |
|---|
| 審查會 | 內政部應召開 | 應(強制) | 無 |
| 聽證 | 國籍法第19條未規定應舉行聽證 | 未規定 | — |
| 陳述意見 | 給予當事人機會 | 原則應給 | 法院確定判決通謀者免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1/3 | 應(強制) | 無 |
本題經典陷阱在「應」與「得」一字之差。國籍法第19條對聽證用的是「得」舉行,賦予內政部裁量空間;B選項偷換成「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把裁量變強制,正是出題者最愛埋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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