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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16單選題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B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C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正確答案
D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中文姓名取用須用通用字典文字,姓名間不得有符號;涉外子女取中文姓名仍須依我國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取「中文姓名」本就應符合我國姓名條例規定(使用通用字典文字、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等),不能依外國人姓名習慣。若要取外文姓名才是另一回事。

考點:姓名用字範圍考點:不予登記考點:涉外子女命名考點:書寫格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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